《乐清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告知书》送达公告(龚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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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振清(身份证号码360428********60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我单位近日对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等有关方面实施稽核,现将稽核情况及整改意见告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你于2020年12月向乐清市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计6个月,2021年5月,因待遇到期终止发放。经调查核实,你于2020年8月开始在九江正和电力有限公司单位参保就业,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违规领取失业补助金共计2592元。 二、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停发失业补助金。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三、整改意见:请你于收到本告知书三十日内,至乐清市就业管理处(乐清市城南街道翔云西路199号1楼102室失业保险股)或通过网银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2592元至指定账户(户名:乐清市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33050162753509119999,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未纠正的,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你依法处理,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清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告知书》(乐就稽告字[2024]7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峰、叶春琴 联系电话:0577-62524884 联系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翔云西路199号1楼102室 乐清市就业管理处 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