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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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浙农政发〔2021〕6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收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统一收据(电子)制样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以下简称“电子收据”),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与“浙农经管”一键贯通、协同应用。 (三)电子收据具有与纸质财务收据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收据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电子收据负监督管理责任,应设电子收据管理岗位,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事项。 二、开具主体 (一)电子收据开票单位仅限于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赋码且应用“浙农经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电子收据应办理收据领用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电子收据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电子收据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收据的领用、管理、结报和核销登记;会计负责电子收据的入账登记。 三、开具内容 (一)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及转移支付的专项工作经费、各类奖励等。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项目征地款、房屋补偿款等。 (三)各级财政项目资金。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 (四)补助补贴。包括涉农补助补贴、其他补助补贴等。 (五)村级公益事业筹资。一事一议项目农户筹资等。 (六)扶贫款及社会捐赠。 (七)村级集体的资产发包经营上交款。 (八)村级集体的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 (九)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等。包括保证金、押金、水利设施费、水费及其他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四、使用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有效登记赋码信息,在线申请办理收据领用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证。 (二)村级电子收据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收据赋码申请,乡镇(街道)管理员负责赋码审核,每次申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使用量且不超过300份。 (三)电子收据管理人员使用电子收据应准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且应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原则,不得错用、混用、乱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电子收据的审核。 电子收据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及时使用“电子收据冲红”功能,注明“已冲红”字样。 (四)开票单位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将电子收据信息推送给交款单位(人)。 (五)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登记。 用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收据重复记账。 (六)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应对已使用的电子收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核销;年终做好未开具电子收据的核销。 (七)核销后的电子收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五、预警监督 (一)设置电子收据库存不足提醒,当库存量少于10份(含)时自动提醒;设置已开电子收据长期未核销提醒,当超过30天(含)未核销时自动提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电子收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严禁买卖、转借、伪造和代开电子收据等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通电子收据场景并试用正常后,应立即停止“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使用。已领用的“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要做好结算核对工作,对于未使用的空白收据统一上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 (二)本意见自2024年9月4日起施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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