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文日期: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淮安市绿泉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1- 10 09 : 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

经调查核实,淮安市绿泉工贸有限公司、台州聚泰农机有限公司等 3 家农机产销企业存在违背承诺等违规行为。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 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处理意见

(一)淮安市绿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标识补贴产品机具,未对授权经销商加强监管,履行承诺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取消 ZWK-10/2.2(F)型微孔曝气式增氧机补贴产品资格。

(二)浙江龙游县腾龙农机物资有限公司,系淮安市绿泉工贸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取消企业经销补贴产品资格,限期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吴林贵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际购机者齐国猛、补贴申请者钱齐丰参与骗套补贴资金,纳入购机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

(三)台州聚泰农机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变更配套动力、未主动报告可能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较重违规行为,暂停 7ZDGS-200型、7ZDGS-300 型轨道运输机补贴资格 6 个月,并由鉴定部门根据证后监督情况作出是否撤证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对发文之日前已经录入补贴申请但未结算的产品,各地要逐台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二)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 6 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动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加强类似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上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淮安市绿泉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20241212165248768].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