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
|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响应温州“五城三园”发展战略,紧抓“强城行动”历史机遇,加快柳白片区“融温、拥江、面海”规划建设,在2022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乐政办发〔2022〕48号)文件,截至2024年11月13日,该《暂行办法》有效期已到,为继续推进柳白片区建设,现出台《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乐政发〔2022〕2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起草过程 《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社会面平稳有序,群众满意度较高。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意见征求稿,并于2024年10月21日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同步书面征求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截至11月20日共收到4条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意见。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总则、补偿方式和标准、优惠政策和附则。 (一)总则解读。主要介绍本《办法》适用于市滨江新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对拆迁房屋是否适用补偿和评估规定进行了说明。 (二)补偿方式和标准解读 1.补偿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化、市域商品房房票和市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民房建筑不适用该补偿。 2.建筑面积置换标准。明确了按房屋合法占地的4倍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五层及以上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对道坦、三基按照合法面积的1倍标准置换建筑面积,对实际存在且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按照其占地面积的0.7倍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对产权不明的房屋进行了约定。 3.货币化、市域商品房房票和滨江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约定解读。对货币化权益金额计算方式进行规定,并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给予置换面积15%的奖励。选择市域商品房房票,额外增加货币化权益金额的25%,约定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选择市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的,额外增加货币化权益金额的10%,约定回购商品房购置均价为10400元/㎡,如后期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结合成本做适当调整。同时对套型、分套要求、地下停车位等方面进行约定。 4.房票使用约定。房票采用实名制,不得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出票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5.其他约定。《办法》按照拆迁面积对搬迁补偿费进行了约定;对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选择补偿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了约定。 (三)优惠政策解读。一是被拆迁房屋为唯一住房、单间四层及以下、住户人口 5 人及以上(以户口本为准)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康居工程等保障性住房;二是低保无房户可申请无产权证明的保障性住房;三是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税收进行了优惠说明。 (四)附则解读。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本《办法》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2月16日。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实施主体。原实施主体为“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更改为“乐清市滨江开发建设中心”; (二)评估规定。评估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建筑物残值做出评定,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 号)执行。”更改为“由符合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建筑物残值做出评定,参照《乐清市线性工程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23〕8号)执行”。 (三)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方式第二段“对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及其他特殊用房等拆迁补偿事项,由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处理。”更改为“对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及其他特殊用房等拆迁补偿事项,根据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特殊情况由乐清市滨江开发建设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处理”。 (四)定向回购房购置均价。“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购置均价为 10400元/㎡;”更改为“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购置均价为 10400元/㎡,如后期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结合成本做适当调整”。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乐清市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安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10元/月·㎡。从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商品房交付之日止,按月计算按年支付”;增加“涉及国有土地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执行”。 (六)税收优惠。“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4 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取得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更改为“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4 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化安置及房屋安置)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滨江开发建设中心 解读人:张建森 联系方式:0577-27777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