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4-17144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社〔2014〕37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24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12-2014-0016

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乐清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4日


乐清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和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其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分级负担比例、本地常住人口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卫生部门按照《乐清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各项目考评分在85分以上的,经费100%发放;在70-84分之间的,按实际完成系数发放;在70分以下的,该部分暂不予补助,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扣减项目资金。年度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为优秀,从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后的剩余经费中给予适当奖励(即项目剩余资金的二次分配)。

第六条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原则上不低于总工作量的40%,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落实相应补助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每年6月底前预拨到位50%,12月底前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市卫生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市卫生局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格。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支纳入经常性收支核算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相关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支出)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保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要的药品及材料等直接成本支出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人员、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基本药物补助等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卫生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审核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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