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关于修改《乐清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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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依据2020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移〔2021〕100号)等上位管理办法,我市原办法已经不再适用于变化发展的水库移民工作需求。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21〕100号) 三、修订思路 以《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为新修订细则的框架基础,结合我市水库移民工作遇到的情况,在各类实施细节上进行合规调整及补充。 1、明确物业购置等资产类生产开发项目补助标准; 2、补充项目管理相关内容 四、制定目的 为了使细则更符合我市水库移民工作实际情况,解决日常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五、新旧差异 1、明确物业购置等资产类生产开发项目补助标准,对“物业购置等资产类生产开发项目,扶持对象为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集体组织成立的股份制公司,补助按照行业规范操作,无行业规范规定的以产权权属证书过户交易为准。” 2、补充项目管理相关内容。“对未经市民政局核准并已开展招投标的项目,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王丰 联系电话:0577-6188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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