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乐义、林龙乾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万昌路10弄7-9号101室的《乐政集建(94)字第4303009号/010f40194》证书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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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林乐义、林龙乾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万昌路10弄7-9号101室, 证号为乐政集建(94)字第4303009号/010f40194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乐义、林龙乾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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