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秀杰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555号天元广场A2幢1604室的《浙(2018)乐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47号、浙(2020)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5924号》证书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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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王秀杰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555号天元广场A2幢1604室, 证号为浙(2018)乐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47号、浙(2020)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592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秀杰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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