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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气象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76/2025-27405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气发〔2025〕12号
  • 发布机构:
  • 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有效性:
  • 有效

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乐清市气象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乐清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乐清市气象局

2025年4月23日

                                                                                             乐清市气象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执法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全市气象资料共享使用者;全市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全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全市气象设施;全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全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全市新建气象台站的部门、组织、个人;全市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全市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全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全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全市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全市迁建的气象台站;全市需气象部门防雷审批的建设单位;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单位;全市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中外合作各方;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

二、监管内容

(一)对气象资料共享的监管。检查气象资料共享使用者是否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是否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是否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完成时限:全年)

(二)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监管。检查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发布、传播的气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来源;气象信息传播的内容、时效。(完成时限:全年)

(三)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检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是否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并在有效期;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升放气球活动并获得批准;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检查升放气球活动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系留气球是否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现场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条件;是否存在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的情况;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是否指定专人值守。(完成时限:全年)

(四)对气象设施保护的监管。检查气象设施是否在保护范围内存在新增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如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是否有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情况;是否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情况;是否有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情况;是否有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检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是否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完成时限:全年)

(五)对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的监管。检查新建气象台站的部门、组织、个人是否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是否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完成时限:全年)

(六)对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监管。检查对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是否存在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情况;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书面评审意见真实性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七)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检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是否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使用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使用未经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完成时限:全年)

(八)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监管。检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完成时限:全年)

(九)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检查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存在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检测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相应资质管理信息变更手续等情况;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是否存在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情况;是否存在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是否存在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存在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存在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提供年度报告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十)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检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在主管机构备案的情况;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是否能证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十一)对气象台站迁建的监管。检查迁建的气象台站是否经过许可;是否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完成气象台站建设工作,达到业务运行标准;是否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或超越许可范围;迁建完成后是否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完成时限:全年)

(十二)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检查需气象部门防雷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情况;是否存在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情况;是否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未实行定期检测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无资质或超资质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情况;是否存在防雷装置未按设计方案安装、施工的情况;是否存在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情况;是否存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日常维护的情况;是否存在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十三)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检查雷电灾害防御单位是否对存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以及工作计划是否到位;发生雷灾是否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雷灾信息;防雷装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是否开展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和防雷安全宣传;是否建立有效的气象预警信息接收、雷电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是否建立规范、完整的防雷安全档案。(完成时限:全年)

(十四)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管。检查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中外合作各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是否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是否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是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是否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检查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是否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完成时限:全年)

(十五)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检查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是否具备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作业设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储运人工影响天气火箭弹;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三、综合监管

雷电防护方面。由气象部门牵头,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统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指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行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按要求制定部门行政执法计划,分解执法任务,落实“综合查一次”,确保计划有效落实。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出行政行为码,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和要求。

(三)强化结果应用。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互联网+”气象监督社会管理。要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复制推广“最佳实践”,全方位,多层级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乐气发〔2025〕12号乐清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气象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pdf

乐气发〔2025〕12号附件:乐清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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