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民政局关于核定乐清市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二、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公益性公墓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注: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限。若墓穴使用费已包含以上基本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乐发改价〔2009〕268号、乐发改价〔2009〕270号文件同步失效。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上级部门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民政局 2025年5月9日
一图读懂《关于核定乐清市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