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注销户口告知书(叶贤林)
经核实,叶贤林(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湖雾镇定头村)已经亡故,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应当注销户口登记。请亲属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将依职予以注销。
乐清市公安局湖雾派出所
2025年5月9日
拟注销户口告知书(叶贤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