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公告期2025年6月6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
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环乐建〔2025〕131号-批文-《关于乐清市嘉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改性塑料粒子、年喷塑加工500吨金属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