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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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汉平: 由我街道立案调查的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翁政罚听告字[2024]第000024号)(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街道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翁政罚听告字[2024]第0000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