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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5-27823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有效性:
  • 有效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1.上级政策导向

为落实浙江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以规范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管理。

2.本地发展需求与政策延续

乐清市“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期。基于2019年《乐清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前期政策实践经验,本《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制定依据

严格遵循《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50号)等省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涵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资金监管要求:

1.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并界定适用范围,为后续条款提供总体依据。

2.职责分工:明确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主责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基层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确保“权责到人”。

3.项目储备和立项:提出储备项目的基本要求,划定立项流程,确保项目入库科学、透明。

4.项目实施与管理:涵盖项目执行阶段的关键要求等,保障项目按计划推进。

5.项目验收:明确验收标准、规定验收流程,确保项目成果达标。

6.项目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筹集方式,细化资金使用规范,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7.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建立评价体系,制定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与资金“双达标”。

8.附则:补充说明文件的解释权、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完善文件的法律效力。

四、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

2.不适用范围:农业救灾资金、各类以奖代补资金、试验示范推广(产业团队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上级另有实施方案或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从其规定。

五、支持对象

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殖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专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或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注意事项

答:项目立项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资格;

2.相同建设内容已在其他项目(包括其他部门)立项的;

3.近三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项目用地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5.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6.具有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不宜立项情形的。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叶亦静     

联系方式:0577-6188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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