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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利用市管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5-28082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有效性:
  • 有效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及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我市一老一小健康友好服务建设,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关于支持利用市管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22]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温州市国资委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关于支持利用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通知》(温国资委[2022]107号)、《乐清市建设一老一小健康友好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乐医改[2023]8号)。

三、主要内容

1、鼓励市管国企参与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市管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投资养老托育项目。鼓励市管国有企业空置闲置的自有物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出租等方式优先用于养老托育服务业,其他自有物业可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发展托育服务业。

2、明确招租方式及租期。承租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人为非国有单位的,租赁方式应采取公开市场招租,租赁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租赁底价不低于评估价。承租人为我市国有单位的,可以通过不公开招租方式承租市管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市管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给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的,租期可放宽到10年以上,期限不超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制定优惠租赁价格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和卫健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鼓励自认定之日起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通过不公开方式承租的,优惠租赁价格参考经备案的评估价的80%确定(非首年优惠租赁价格需根据合同约定的增长率进行调整),通过公开方式承租的,优惠租赁价格参考中标价的80%确定(非首年优惠租赁价格需根据合同约定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四、新旧政策差异

1.旧政策中明确 “可自认定之日起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新政策则将其调整为 “鼓励自认定之日起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 一词强化了政策的引导性与倡导性,进一步凸显政策支持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导向,但未改变租金优惠的计算标准、调整规则等核心执行内容。

2.在优惠租赁价格的确定方式上,新旧政策均明确以经备案的评估价(不公开承租)或中标价(公开承租)的 80% 为基础,但核心差异在于定价基准的连接词表述:旧政策使用 “以…… 确定”,该表述更偏向于刚性规定,易被理解为固定的定价标准。新政策调整为 “参考…… 确定”,该表述赋予了定价过程更强的合理性与灵活性。这一修改既坚守了 80% 的优惠比例核心标准,又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物业实际状况进行合理协商预留了空间,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

五、注意事项

1、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转为非普惠性机构的,取消租赁价格优惠,可继续执行原租赁合同,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转为非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当年度水平收取。   

2、涉及经出租方同意的二级招商物业转租的,最终承租人为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卫健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则租金优惠政策落实到该最终承租人。

六、关键词解释

1、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从事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体由民政部门认定。本文所称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相关规定认定。

2、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本文所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由卫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乐清市财政局  卓丽萍 0577-5757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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