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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关于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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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关于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关于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规范水生态产品开发利用,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温州市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在确保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及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通过水资源利用、滨水文旅、水上运动等方式合理开发水生态产品。着力构建水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核算、市场交易、政策支持与监管服务一体化的价值实现体系,推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同增效,助力乡村振兴,缩小“三大差距”,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乐清模式”。 二、建立水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 (一)加快资源确权登记。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河流、水库、山塘、海塘、水闸、河道驳岸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 (二)建立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根据乐清市水域空间分布、文旅资源禀赋和区域开发条件,组织开展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全面掌握水生态产品的类型、数量、质量及开发潜力。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梳理辖区内各类水生态产品拟开发内容,形成初步目录,报市水利局列入《乐清市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目录清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并与市场交易平台对接,推动水生态产品信息开放共享。 (三)明确水生态产品权责归属。水生态产品权责归属原则上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为依据;未确权登记的,由水生态产品所依附资源的所有权属及其历史经营、管护和生态贡献等情况综合界定,由相关主体依法约定明确权责主体及权责归属比例。国有水生态产品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代表行使相关权责。水生态产品权责归属方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完善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交易机制 (一)建立价值核算体系。以上级部门发布的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范为参考依据,结合本市水生态系统特征,建立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统一核算指标、流程与方法,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规范化。强化核算结果在生态补偿、损害赔偿、权益交易等领域的应用。 (二)推进供需精准对接。市水利局定期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明确产品类别、范围、载体、权属、允许开发类型与强度限制,以及与关联土地资源的协同开发建议等内容。支持各乡镇(街道)组织水生态产品推介会,促进供给方与需求方高效对接。 (三)规范交易行为。水生态产品权责归属方可自主经营,也可通过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乡镇(街道)交易平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网络竞价等方式,将水生态产品经营权交易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的,应在交易前委托依法设立并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交易底价。 (四)签订交易协议。交易成交并公示无异议后,双方应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水生态产品基本信息、经营方式、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生态保护措施、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等条款。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局制作并发放水生态产品交易凭证。 四、优化行政审批与监管服务 (一)规范开发方案管理。市水利局指导水生态产品经营主体编制开发方案,明确项目名称、类型、范围、建设内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措施等。引导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开发方案组织实施,经营期满后,按照方案对开发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二)提供集中审批服务。对已取得水生态产品交易凭证的项目,所涉县(市、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实行“一站式”联合办理,提升审批效率。审批通过后,由市水利局向经营主体发放水生态产品经营凭证,载明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等信息。涉及上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事项主管部门需积极协助对接上级部门。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应依法加强对水生态产品项目的监管,强化日常巡查与水行政执法,重点加强对涉水行为、水资源利用和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协同做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管理工作。 (四)落实主体责任。水生态产品经营主体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与防护设施。鼓励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等方式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经营主体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运行管护责任,不得非法占用水域、危害工程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水生态产品经营和交易收益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依规分配,应统筹兼顾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等各相关方利益,同时反哺水生态保护修复、水利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与河道管护等,统筹推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 (二)建立生态产业基金。设立市水生态产品产业基金,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水生态产品经营收益等,重点用于水生态管护、修复与相关产业培育。 (三)鼓励生态治理融合。鼓励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土流失治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与水生态产品权益挂钩。对参与黑臭水体治理、荒山水土整治等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允许其利用改善后的水生态系统依法开展水生态产品开发利用。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水生态产品开发经营区域要加大交通、能源、通信、小流域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水生态产品与周边自然资源深度融合,促进农文旅融合和生态产业化发展。 (五)加强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水权抵押、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款、水资源经营权资产盘活等绿色信贷业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水生态产品定义。本实施意见所指水生态产品,是依托水域、水体、岸线、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设施等,通过水生态系统形成的可量化、可交易、可持续的实物产品或服务产品,主要包括物质产品(如水资源、水产品、水生经济作物等)和文化服务产品(如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 (二)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关于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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