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1984/2026-1010430232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6〕1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6-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持续落实并优化奖励扶助政策,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制度。

1.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73—2015年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男性年满45周岁且未满59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未满49周岁。

2.农村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73—2015年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只生育两个女孩,且在2016年1月1日前落实绝育手术;

(4)男性年满45周岁且未满59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未满49周岁。

3.补助标准

符合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对象按自愿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对补助对象实行定额补助: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5元,参保补助对象属于低保户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市财政补助;农村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85元。

补助按照“先参保缴费、后财政补助”的办法落实。申请人须按年度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上一年度保险缴费凭证提交至属地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年按实际保险缴纳月数给予补助;累计超6个月未按时缴费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恢复正常缴费后,自下年度开始重新给予补助。

4.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单身收养的;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含退休、临时工),及以上人员配偶;一方或双方出国定居的;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其他政府养老保险补助的。

(2)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最长期限为15年,补助期限已达15年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助:死亡的;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转为城镇居民的;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户籍迁出本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为国有、集体企业的。

(3)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不再新增补助对象,已经在享受的补助对象继续享受。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1973—2015年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本市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1973—2015年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发放标准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子户和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560元。独女户父母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600元,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经在享受的农村独女户父母补助金额按2026年应发金额(本年按实际月度折算)继续发放,并且不再每年递增。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未满60周岁的;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当年发放。

4.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婚单亲收养的;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享受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2)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一年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本人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一年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死亡的;独生子女康复的;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

(4)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自本意见施行之后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已经在享受的扶助对象继续享受。

(三)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还需提供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初核并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新增及历年在册扶助对象逐一核查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增、退出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对象名单上报乡镇(街道)。

3.乡级初审。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4.市级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三、保障措施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对象资格确认、数据管理和督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扶助对象相关婚姻信息的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协助做好扶助对象相关社保信息的核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协助做好人员户籍变动、死亡信息等相关数据核验。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等级认定信息的核查支持。各乡镇(街道)强化主体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所需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每年将补助经费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附则

(一)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和现存的继子女;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二)本意见中的各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在参保期间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放弃该补助的,可重新申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但自其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之日起已发放的养老保险补助金须从其奖励扶助金中先行如数扣回。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其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三)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自其实际申请补助年龄起给予补助。

(四)申请人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或冒领补助金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补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意见施行后,我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省、温州市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新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09〕55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双女户家庭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助的实施意见》(乐政函〔2011〕6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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