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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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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管理,根据《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细化实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标准,制定《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审批流程 (一)建房户向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理由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申请意见; (二)建房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拟建房地块城乡规划红线图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测绘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派人到场确认; (三)建房户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农村住房建设资格预审申请。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住房建设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书》(单间式住房资格预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寓式住房资格预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联建户数量较多的最多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四)建房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初审意见联系单》(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日); (五)拟建房地块属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件上报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以下简称“农转用”)审批; (六)建房户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5个工作日); (七)建房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 (八)建设开工前,建房户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定线放样; (九)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到场监管; (十)建设工程完毕后,建房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十一)建房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颁证申请(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农村住房的,参照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房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建房户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收件清单 (一)资格预审收件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需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2.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申请意见(需加盖公章); 5.申请建房地块测绘成果(含城乡规划红线图、转换为国家2000坐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纸质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需加盖公章); 6.住房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公寓式农村住房的); 7.特殊情形需补充如下材料: (1)公证委托书或现场办理委托书(委托办理的); (2)分家析产书(因客观因素导致不动产不能分割的); (3)经批准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烈士家属,原定销户、蓝印户口的居民等情形申请建房的,需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收件清单 1.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需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会议纪要; 3.相邻权利人签署的协议书(与拟建地块红线位置共墙或拼墙的); 4.申请建房地块测绘成果(含城乡规划红线图、转换为国家2000坐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纸质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需加盖公章); 5.《农村宅基地资格预审意见告知书》; 6.申请人原有土地、房屋使用权证复印件(申请拆扩建的); 7.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文物保护的); 8.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以及存在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的); 9.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申请延续的); 10.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以及存在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的); 11.建筑施工图、拟建地块方案和分配方案(申请公寓式住房的); 12.房屋照片(申请原拆原建的)。 (三)用地批准收件清单 1.城镇规划区内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初审意见联系单》; 2.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申请建房的,需提供农转用批准资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收件清单 1.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工程、乡村)规划许可申请表;(盖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意见书面材料及批前公示图;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 5.现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针对改建、扩建类型); 6.建筑施工图、拟建地块方案和分配方案(针对公寓式住房); 7.属毗连情形的,提供毗连利益人的书面意见; 8.属危房改造的,应提供D级危房鉴定报告书; 9.涉及相关情形,如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0.申请变更的应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以及存在变更情形的证明材料; 11.申请延续的应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2.申请注销的需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以及存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 说明:1.申请核发只需提供1-9项中的对照材料; 2.申请变更只需提供1、2、3、10项材料; 3.申请延续只需提供1、2、3、11项材料; 4.申请注销只需提供1、2、12项材料。 (五)施工许可收件清单(限额上工程) 1.户主身份证; 2.经核准确认的设计图纸; 3.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施工合同。 (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建筑物区分所有的)。 (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 4.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5.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 4.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7.农房所属村组织和街道审查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流转资格审查意见书》 8.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三、资格预审 (一)有效人口认定 1.建房人口按照建房户户口簿内记载的农村村民人口数确定; 2.父母属本村村民且无住房,但与建房申请人分户,可以作为申请建房的有效人口。申请人无兄弟姐妹的,父母按实际人口计算;有兄弟姐妹的,父母可以按1人计算。父母作为子女有效人口申请建房后不得再单独申请建房。 3.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可以计入建房人口: (1)原户籍属农业户口的复转退军人(不包括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在监狱服刑人员; (2)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和子女; (3)未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原定销户、蓝印户口、移民农转非、自理口粮等人员; (4)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烈士家属;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建房人口的人员。 4.下列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原则上不予审批建房(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原拆原建): (1)已批准建房的人员; (2)在户口簿中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在册人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建房面积认定 1.审批时应当考虑自然间的完整性,底层进深不应超过15米。 2.原拆原建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行建房资格预审。 3.农村村民申请原拆原建的,其住房占地面积不受家庭人口限制,但不得大于140平方米。 4.公寓式农村住房可以由村民联合申报,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 5.单间联建公寓式(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房户可以一起作为建设主体共同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每户依据分摊用地面积进行资格审核,每套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80平方米。 6.鼓励建造公寓式农村住房,控制单间式农村住房建造;确需建造单间式农村住房的,鼓励采用单间联建的方式。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多户集中连片建设的,原则上应建设公寓式住房。 四、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 (一)农民个人建房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严禁在连片耕地上选址建房。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乡镇(街道)分批次项目组件,其中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需组件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街道)组件报温州市政府审批。 (二)农民个人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部计划单列农民建房指标保障,根据各级上报的年度建房户用地计划需求全额保障,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三)个人建房房前屋后无通行道路的,原则上每栋房屋建筑占地前后各预留不超过3米的通行道路,作为村民住房配套用地,随房屋一并上报农转用,使用部计划单列农民建房指标。 (四)农民个人建房涉及使用耕地的,无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五)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房处置工作继续按照市政府及部门原有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五、规划管理 (一)区域管控 1.按照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市域范围内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的范围详见附件1,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市政府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2.重点控制区域细分为一级控制地带和二级控制地带。下列区域为一级控制地带,其他重点控制区域为二级控制地带: (1)30米以上规划道路红线外两侧30米内的区域: (2)规划功能为非住宅类用地(不包括以住宅为主要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区域: (3)已列入旧城、旧村及城中村等改造范围的区域;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3.根据控制区域不同,对农村住房建设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1)一级控制地带内只允许不扩大建筑规模的改建,禁止新建和扩建单间式住房: (2)二级控制地带内只允许改建,禁止新建、扩建单间式住房; (3)一般控制区域内鼓励建设公寓式住房,地块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要求编制地块方案;地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根据需要编制地块方案。 (二)间距管控 1.在未编制地块方案的区域建设单间式住房,北侧为单间式农居且层数在3层以上的,位于南侧的拟建建筑与北侧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拟建建筑高度超过14米的,建筑间距应当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 (2)拟建建筑高度在1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应当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4米。 拟建建筑位于已建住房东侧时,当已建建筑东外墙朝向北偏东大于15度,其与西侧已建建筑的间距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情形的,其与西侧已建建筑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不应小于4米。当拟建建筑和已建建筑相邻任一侧外墙设置为防火墙时,建筑间距不限。 拟建建筑位于北侧或西侧,不考虑其对南侧或东侧平行布局的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但应考虑周边已建建筑对拟建建筑自身的日照影响。 2.独立实施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控制红线内规划建筑离界距离满足技术规定或者对红线外现状合法建筑日照分析符合规定;对区域外原已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2)四至为不足24米规划道路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3)各独立实施区域之间的界线应当重合。 (三)建筑设计 1.低层(1-3层)农村住房可选用当地通用标准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非低层(4-5层)农村住房建设必须委托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或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加盖执业章、注册章的施工图。 2.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相对标高结合现状地形及农村道路、相邻地块场地标高确定,场地设计标高一般以周边主要规划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0.2至0.3米确定,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相对标高不得大于0.6米。建筑设计与审批资料中应当明确场地设计标高以及建筑室外、室内地面标高。 3.底层高度不得超过4.2米,标准层高宜为3米,不得超过3.5米。单间式住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0米,公寓式住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7米,建筑高度应包含女儿墙高度。对占屋面面积不大于四分之一的楼电梯间、设备用房高度,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农村公寓式住房在符合结构、施工、消防等安全且对周边环境无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兴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不计入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且不应大于1层、净高不超过2.8米。 5.在房屋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设置夹层的,夹层面积不能超过房屋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上下高度不能超过2.2米。 6.在满足日照、消防等间距的前提下,允许在建筑红线范围外阳台、挑楼、飘窗等构筑物突出,但突出不得超过1.5米、不得外挑至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侵占五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 河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紫线)。涉及插花间或沿街路面的农村住房,确保整幢房屋整体外立面一致,做到应批尽批。 7.严格控制与规划不符合的房屋进行重建。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毁坏性房屋,可以修复加固;无法修复加固的,优先予以拆迁安置;鉴定为D级危房,近期无法落实拆迁安置的,在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近期规划不实施明确意见后,允许原拆原建(不提高原建筑高度、不扩大原建筑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到3层。 8.因拆迁安置、下山移民、“除险安居”、农村住房集聚等,按区块规划建设的农村住房项目,建筑层数和高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方案图审,报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四)风貌管控 1.建筑风貌应坚持“相邻协调”原则,结合村庄肌理及当地传统建筑风貌特点,统筹建筑布局、风格、体量、尺度、色彩等,处理好山、水、林、田、园、城之间的关系,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应当坚持“相邻协调”原则,杜绝“标新立异”现象。在建筑风格方面,宜采用简洁、现代或新中式建筑风格。不宜新建欧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延续原有村庄肌理,建筑高度、色彩、形态与原村庄建筑保持协调,避免出现大体量建筑。沿村庄内主要道路的农房建筑屋顶、外立面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并尽量采取隐蔽处理。 3.建筑色彩必须从当地本土建筑提取元素,墙面色彩宜采用“素白”“浅灰”“米灰”,门窗色彩宜选用原木色或灰色。同一区域、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 4.农房低层、多层建筑屋顶形式由各自然资源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四到场”部门职责 (一)定位放线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建房户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所、住建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测绘人员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红线进行放线,标明拟建农村住房具体建设位置,并明确告知建筑总高度、室内室外标高、每层建设高度、阳台挑楼位置、楼电梯间位置、挑檐等审批情况。 市住建局:核查农村住房建设工地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现场完成围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围挡的须提交情况说明,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住建所予以确认),核查建筑工匠信息与备案一致,并组织学习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次。 (二)基槽验线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建房户要求验线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住建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测绘人员到场验线核查并签字确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房屋审批情况,现场核查比对所建房屋的基槽占地面积、室内外标高、楼电梯间位置等建设内容。 市住建局:核查建设工地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佩戴安全帽、钢制脚手架落实以及组织学习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次等内容。 (三)施工过程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抓好施工过程现场监管,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巡查监管,两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巡查内容包括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问题、施工安全隐患(钢制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网、临边洞口防护等情况)、雨污分流措施、第二层及以上层数建筑高度、阳台挑楼、楼电梯间位置、挑檐等建设情况核查并组织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问题、施工安全隐患,需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建房户房屋审批情况现场核查比对所建房屋第一层封顶时建筑的占地面积、室内标高、层高、夹层情况、阳台挑楼位置、楼电梯间位置等建设内容,发现存在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及时制止整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层及以上建筑层高、夹层、建筑高度、阳台挑楼、挑檐等建设情况是否与审批相符合方面的监管。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综合技术指导服务。核查建设工地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钢制脚手架落实、外面安全网铺设、物料提升机、临边洞口防护、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佩戴安全帽及组织学习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5次等情况。 (四)竣工核实到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房户房屋审批情况,现场核查比对所建房屋建筑总高度、室内外标高、阳台挑楼、楼电梯间面积高度和位置、挑檐、建筑风貌等建设内容。 符合相关规划许可内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书面告知整改事项。 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整改到位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五)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工作,由市执法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资规局联合成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和研究解决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资料及审批施工图纸备份,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后续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四到场”资料及视联网数据保存等工作。 (七)各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农村住房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查处。 (八)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四到场”工作制度,到场核查确认无误后并签字,相关到场核查确认签字资料可作为后续信访答复、案件查处办理、履职情况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质量安全管理 (一)施工质量管理 1.地质勘探:低层农村住房可由岩土工程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以邻近场地地勘报告或当地可靠工程经验为参考,结合现场踏勘,或组织采用坑探、钎探等简易方式进行勘探,形成地质条件说明;非低层农村住房按相关规范规程开展工程勘察,形成工程勘察评价报告。 2.建设资质:建房户应当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 3.施工许可: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4.施工规范: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做好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留档,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 5.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实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意见与建设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存档;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房户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等各方主体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图集)、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等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二)施工安全管理 1.建房户在办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签署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2.建设施工委托给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设工匠承担,督促施工方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应采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采用彩布条、竹布、竹笆、粘土实心砖等。 4.按照电力部门临时用电要求,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由专业人员安装合格的临时用电设备。 5.使用合格的物料提升机(双轨四绳),确因施工条件限制,应采用人力担挑,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吊装葫芦; 6.必须使用钢制脚手架,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支撑架等已淘汰的施工工艺设备。 7.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措施,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基坑周边、框架结构的施工楼层周边、屋面周边、未安装栏杆的楼梯边、未安装栏板突出墙面的阳台边)。 八、登记颁证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无权源农村住房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权源农村住房不予处罚,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由乡镇审查后,根据乐农〔2020〕77号文件采用简易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并出具《无权源宅基地确权及简易程序补办用地申请审批表》,以简易程序补办用地占地面积及占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1987年1月1日之后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前批准建设未办理登记的农村住房,以土地批复占地面积及批准占地范围内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5年6月29日《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15〕55号)实施之前批准建设未办理登记的农村住房,以土地批复占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2015年6月29日《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15〕55号)实施之后建设的农村住房,以土地批复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实的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附则(一) 本文件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文件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房处置工作继续按照市政府及部门原有相关政策规定处置。乡村规划范围的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参照城镇规划范围的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房处置程序及标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图 2.乐清市农村住房审批流程图(新建、扩建) 3.乐清市农村住房审批流程图(拆建、加层) 4.乐清市农村住房设计服务流程图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6.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7.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8.在建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过程记录表 9.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意见书 10.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放样申请表 11.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放样记录表 12.农村住房建设基槽验线记录表 13.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检查现场记录表 14.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15.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记录表 16.农村宅基地流转资格审查意见书 附件1 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图(乐盐片) 注: 1.涉及乐成街道北门社区、金溪社区、银溪社区、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景贤社区、湖上岙村; 2.涉及城东街道后所社区(后所股份经济合作社、白沙股份经济合作社、半沙股份经济合作社、蛎灰窑股份经济合作社、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东山南社区; 3.涉及城南街道南山社区(限原万岙村、原前山村,下同)、宋竹社区(原盖竹村、原宋湖村)、良港社区(原水深村、原马车河村、原县浦村)、石马社区(原石马南村、原石马北村、原石马捕捞村)、南岸社区(原南岸村、原南岸捕捞村)、南草垟社区(原南草垟村)、清和社区、百岱村。 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图(柳白片)
注: 1.涉及柳市镇长虹社区(原长虹村)、麻园村(原潭头村、原长丰村)、上园社区(原上园村)、前街社区(原前街村)、柳江村(原上来桥村、原黄七甲村、原吕庄村)、翔金垟村、里马村(原三里村、原马仁桥村)、上池村、新桥村(原前西村、原后西村、原东村村)、新民村、周林村(原林宅村、原塘沿周村)、横带桥村(原横带桥西岸村、原横带桥东岸村)、西仁宕村、长道坦村(原尚宅村、原长道坦村)、薛宅村(原捞新村、原薛宅村)、前垟洞村、凰屿村(原西凰屿村、原东凰屿村、原社头村)、蟾东村、仙垟村(原仙垟村)、象山村、浃底村(原浃东村、原浃西村、原长春村)、金丝河村(原金西村、原金东村)、排岩头村(原排岩头村); 2.涉及北白象镇白塔王社区(原白塔王村、原象南居、原象东居)、西才村、东才村、三重炉村、王家店村、南才村、前西漳村(原前西漳村)、后西漳村、樟湾村(原樟湾村)、前程村(原前程村)、前岸村(原前岸村、原白象村)、前西岑村、后西岑村、水潭村、江夏村(原前五宅村、原七宅村、原三房村)、长安村(原四房村、原大新村)、大星村、蒋家桥村、联芳村(原鹤浃村)、金炉村、大港村、山东村、桥兴村(原桥下村)、小港村(原小港村、原潘珠垟村)。 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图(虹桥片)
注: 涉及虹桥镇上陶社区(原上陶村)、东街社区(原东街村)、七村、八村、河深桥社区(原河深桥村)、东垟村、钱家垟村、连桥村、邵东吕村、大仙垟村(原仙垟陈村、原下仙垟村)、南屿社区(原一村)、西街村、三村、四村、建强村、黎明村、杏南村(原吴宅村、原田垟季村、原周宅村、原潘宅村)、龙坦村、邬家桥村、长山村(原塔桥村、原武宅村)。 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图(大荆镇) 注: 涉及大荆镇荆山社区(原荆南村、原三官庙村、原肖包周村、原荆东村、原东里村)、云泽社区(原西一村、原西二村、原石门村、原高地村、原下干村)、蔗湖村。 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图(雁荡镇) 注: 站前大道(听涛路至雁山路)、104国道(雁山路至高速出入口)道路边线两侧50米范围为城镇建设重点控制区域,涉及雁荡镇站前社区泽前片(原泽前村)、白溪街村、上詹村、上阳村上黄片(原上黄村)。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6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行政村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高度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7 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工程项目的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已按要求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现承诺如下: 一、开工前提交施工合同(提供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二、开工前需组织安全施工学习并存档; 三、施工现场已实施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线,围挡等),进出入口已按规范设置,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四、严格落实钢制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网、临边洞口防护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已完成; 六、积极配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和问题调查并推进相应整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房户: 施工单位(工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8 在建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过程记录表
附件9 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件10 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放样申请表
注意事项: 1.定位放线前,建房人应当对工程场地进行清理和平整,并具备实地定位放线的条件; 2.需提供经审批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公示图)及建筑施工图纸; 3.用地手续包括: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 附件11 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放样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注:照片格式要求可参考执法文书格式; 拟建住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由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承接;施工合同、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与此记录表一并存档。 附件12 农村住房建设基槽验线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注:钢制脚手架相关凭证(租赁合同或购买票据)同此记录表一并存档。 附件13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检查现场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注:在建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过程记录表同此记录表一并存档。 附件14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附件15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记录表
附件16 农村宅基地流转资格审查意见书
注:1.本意见有效期为一年;2、农村公寓式住房流转,可参照此模板执行。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明、受让方为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或资格证明、农村宅基地流转资格审查意见书、转让协议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等相关材料。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印发 乐农〔2026〕107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pdf 乐农〔2026〕107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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