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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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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管理,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继续发放扶助金,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局起草了《乐清市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文件制定。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具体包括: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农村独子户父母、失独及伤残父母等。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有三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一)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按每人每月575元标准补助,低保户参保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农村双女户父母按每人每月385元标准补助。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不再新增对象,已在享受的继续享受。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子户和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560元。独女户父母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600元,本意见施行之前已经在享受的农村独女户父母补助金额按2026年应发金额继续发放,不再每年递增。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根据年龄及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或1000元两档。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26年9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进行审查,要求对象信息准确、材料齐全、人户一致,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享尽享,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新旧政策差异 对比现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双女户家庭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助的实施意见》(乐政函〔201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关内容的通知》(乐人口计生〔2013〕1号)文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原文件未规定补助时间节点,新文件规定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补助。 2、原文件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和40%,新文件调整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75元和385元。 3、新文件规定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不再新增补助对象。 4、新文件明确以下人员不享受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补助: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临时工)及前述配偶、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其他政府养老保险补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为国有、集体企业的。 5、原文件农村独女户父母、失独父母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年递增3%,新文件调整为农村独女户父母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600元,不再递增。 6、新文件规定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简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对象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解读机构: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解读人:潘小燕 联系电话:0577-6188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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