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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关于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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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鼓励和规范水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活动,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做好浙江省水利项目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等规范性文件及乐清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调查监测机制、核算交易机制、审批监管、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共6章。 (一)总体要求:明确实施意见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确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鼓励开发导向与底线要求。 (二)调查监测机制:规定水生态产品资源确权登记要求,建立动态更新的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界定权责归属及相关主体权益。 (三)核算交易机制:建立标准化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并强化核算结果应用,推进供需精准对接,规范交易方式与流程,明确交易协议签订及凭证管理要求。 (四)审批监管:规范水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方案编制合规性审查、生态评估及恢复要求,推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并发放经营凭证,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经营开发主体安全管理与生态保护责任。 (五)保障措施:健全按相关原则分配的收益分配机制,设立水生态产品产业基金,鼓励生态治理与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完善开发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绿色金融与融资担保支持,为水生态产品开发经营提供多元保障。 (六)其他事项:对水生态产品定义作出补充说明。规定实施日期、新旧规定衔接及动态修订要求。 四、政策预期 以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核心,健全全链条体制机制,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短期推动水生态资源确权、交易、开发规范化,培育和壮大水生态相关产业;长期助力水生态产品从“潜在资源”向“现实资产和经济收益”的有效转化。 五、关键词解读 (一)水生态产品:依托水域、水体、岸线、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设施等,通过水生态系统形成的可量化、可交易、可持续的实物产品或服务产品。 (二)权责归属:明确“谁出让、谁保护,谁经营、谁负责,谁损害、谁补偿”原则,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为依据,未登记的,通过历史经营、管护贡献等情况综合界定或依法约定,回答了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产权模糊的问题,归属方享有使用权、经营开发权和收益权。 (三)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由各镇街调查上报初步目录,由水行政部门汇总形成《乐清市水生态产品开发经营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水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凭证:在项目通过集中审批后,由市水利局向经营开发主体发放水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凭证。 六、注意事项 (一)开发经营底线要求 始终坚守生态优先,经营开发活动不得影响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及水利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二)各主体责任 1.市水利局 核心主管部门,统筹确权登记、开发经营目录清单编制、价值核算、监管执法等工作;建立价值核算体系,牵头联合审查开发方案,发放交易和经营开发凭证;日常监管与水行政执法,协调多部门协同监管,开展生态影响评估。 2.政务服务中心 对已取得交易凭证的项目,牵头多部门实行县级许可一站式审批,优化流程、提升效率。 3.协同监管部门(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 按职责配合方案审查、专项监管;发改配合制发交易凭证,资规指导确权与土地协同开发,生态环境监管水生态保护,各部门做好领域内相关工作。 3.乡镇街道 负责辖区内水生态产品基础调查,形成并上报初步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落实属地日常巡查、风险排查、安全警示等责任。 4.开发经营主体(企业、单位、个人等) 任何开发经营行为绝对不得影响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及水利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必须先确权、先编方案、先评估交易、先拿凭证,确保程序全合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水利、生态环境等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经营期满后,履行开发区域的生态恢复义务。 (三)收益与资金使用 水生态产品经营和交易收益需按规定比例和方向分配,国有、集体收益优先用于水生态保护修复、水利工程建设、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 水生态产品产业基金需专款专用,重点支持水生态管护、修复和产业培育。 七、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10年。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水利局 解读科室: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管理科 联系人:施建勇 联系电话:0577-6256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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