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单位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
办公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577-62586277,邮编:325600
传真:0577-62579696
互联网联系方式: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乐清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作为咨询投诉举报的公开电话。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yq.jsp
电子邮箱:yqszfhcxghjsj@163.com(此邮箱不作为依申请件受理平台)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基本内容。
1、机构职能类。主要公开机构概况、领导信息、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下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
2、政策法规类。主要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类。主要公开发展规划、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类。主要公开计划总结、政务动态、提案议案等信息。
5、行政职权类。主要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信息事项。
6、人事信息类。主要公开人事任免信息。
7、财政信息类。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等信息。
8、办事指南类。主要公开本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相关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受理费用、办事流程、受理条件及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eqing.gov.cn)上查阅。
(三)公开方式。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通过乐清市人民政府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yueqing.gov.cn/col/col1229429092/index.html)向社会公开。此外,根据实际需要,还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现场查阅点: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局98号B608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7-61603571。
(四)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受理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B608室;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7-61603571,传真号码:0577-62579696,邮编:3256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或传真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B608室,联系电话:0577-61603571,传真号码:0577-62579696,邮编:325600。(表格下载地址: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点击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yq.jsp直接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一)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部门信息内容。
(二)信息分类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设置、政策文件、通知公告、人事信息、规划计划、重点项目、建议提案、财政信息、价格收费、农村危旧房改造、城乡建设、保障性住房等12个一级类别和15个二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