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0年,我市有2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单位、1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17条交通隐患道路、1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对象(详见附件)。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通知》(温政办〔2010〕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关系到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乐清”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注重协调,统筹推进,将整改工作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二、明确责任,有效整改。各整改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人员和资金,加快整改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同时,要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在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
三、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各整改责任单位要加强与整改督办单位及其他相关乡镇、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处理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同时,每月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月底前向市安委办报送进展情况(联系电话:61882190,传真:61882178)。各整改督办单位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深化排查,形成长效。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改善社会安全环境。
附件:1.2010年度全市2家温州市级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单位
2.2010年度全市10处温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3.2010年度全市17条温州市级交通隐患道路
4.2010年度全市1家温州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