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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乐清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专家、公众三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和组织体系,确保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的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是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智囊团,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具体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为制定、修订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应急预案、应急行动方案等提供专业咨询,必要时参与相关工作。 (三)受市政府委托,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在紧急状态下,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较大以上有普遍指导作用的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的分析评估工作。 (五)指导相关行业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六)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理论研究、课题合作等。 (七)为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八)办理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由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本届专家组的全面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应急办领导担任,协助组长负责专家组活动的组织、协调、召集以及日常事务等事项。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在市内专业领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权威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尊重事实,有独立见解,在本领域、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等活动。 第七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的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关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市政府应急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汇总后,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专家组成员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首届为2年,今后每届5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开展形式如下: (一)每年召开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当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突发公共事件趋势,安排部署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相关成员进行座谈和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或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评估。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个重点课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送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政府应急办视情推荐到本地报刊上发表,或报国家、省、温州市应急办在相关报刊上发表。 (三)市政府应急办定期、不定期向各专家组成员通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向专家组成员提供应急管理动态相关应急政策信息,积极听取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专项性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紧急状态下,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准时赶到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 (二)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将专家组的研究成果、评估报告、调研和分析报告、相关方案等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转载。 (四)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1、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2、国家、省、温州市及本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专家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指派任务所需费用和报酬原则上由指派单位负责,政府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另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专家组管理所需日常费用,每年由市政府应急办根据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特别突出的,由市人事局优先推荐国家、省、温州市及市级优秀人才评选。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乐清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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