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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改局 重点办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21日    浏览次数: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乐政发〔2007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市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外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海洋、气象、旅游、消防、人防、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温州市和我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申请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七)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估。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等情况对以上程序作适当调整或简化。

 

第十一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等情况组织咨询评估,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

 

(三)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按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予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

 

(三)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和规模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人大和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或更长时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重大前期项目。

 

第二十八条  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第二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予以清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已经投资综合管理、财政等部门批准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分批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度1130日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议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2)资金筹措计划;

 

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政府投资额、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4)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安排;

 

5)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建设资金逐步实行直接支付制度。项目业主凭其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和合同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项目业主。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项目法人。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每季度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减)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保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投资总额。

 

项目业主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又未能及时调整的,需向投资综合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投资综合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结转到下年度执行。

 

第五章  咨询评估

 

第四十条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家评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评估咨询相应资质,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第四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五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六章  项目公示

 

第四十六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十七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十八条  对公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九条  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占比例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受理人员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

 

第五十条  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办理。

 

第七章  项目概算审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之前,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并征询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作为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预决算的依据。如审查后概算有本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业主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之前向其提出书面申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举行项目概算审查会议,确定最终审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  财政每年安排政府投资概算审查专项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召集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若干次监督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发现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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