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发〔2009〕31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的书面建议;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筛选等前期工作,提出重大前期项目初选名单及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市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年度计划。
未列入重大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确需提前列入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前,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别重大项目须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通过。
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深入研究项目征地拆迁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及相关工程建设基本条件,提出书面分析意见,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会审时,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文本送达有关单位。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后,有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会审的,原则上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预先召开会议,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并征询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审查单位先对施工图中相关内容与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及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报项目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报项目初步设计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详细计算,并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其他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市财政局应分别选择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互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前期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有关合同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施工质量与质量奖励相挂钩的机制;细化服务成果质量与服务报酬高低相挂钩的机制;细化施工质量或服务成果质量低劣的责任追究及经济赔偿;约定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和调整方法;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尾款;约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以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如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未超过批准项目概算,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且单项增加工程造价在项目概算10%以内并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需动用预备费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未超过批准项目概算,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且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10%或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组织发改、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审定。
(三)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或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10%或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调整概算。
需要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将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咨询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及时签字、加盖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造价增加且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并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督促其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按合同承诺的条件到位,确保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按合同承诺的条件进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内部人员的任用、物资的调配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内部管理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档案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及标准进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行政处分、免职、责令辞职或者辞退;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资金已到位的情况下,按规定应当拨付建设资金而未拨付,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
(三)未按规定整理建设项目资料,造成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或无法审计的;
(四)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不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