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业发展,努力把我市打造成旅游经济强市,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对旅游业的扶持奖励政策。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逐年递增。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及旅游项目、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凡符合乐清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贴息,单个项目享受贴息的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旅游项目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10万、20万元奖励;星级饭店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年度“优秀饭店”或“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星级饭店引进国际品牌前十名的饭店集团进行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省50强和温州1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实行游客招徕奖励政策,对我市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一定规模的和市外旅行社组团境内外游客来乐旅游达到一定规模的的给予奖励;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创建为省旅游经济强镇、省特色旅游村的,分别给予10万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旅游业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旅,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同时,大力支持旅游建设用地,重视改善旅游生态环境,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创建和谐的旅游发展环境。 (小 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