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逐渐成为正常化工作机制
柳市一私企老板超生被罚102万元
来源: 乐清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
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我市逐渐成为正常化工作机制。今年年初以来我市柳市、淡溪、乐成、白石等4个乡镇已先后对5名违法生育对象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02万元、50万元、32万元、30万元、31.5万元。
柳市镇一私营企业主,1991年10月生育第一胎男孩,2007年为逃避计划生育,在上海某医院违法超生第二胎男孩。今年3月份,市人口计生局接到举报后,结合该夫妇上一年度收入情况,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02万元的决定,这是目前温州全市征收最高个案。柳市镇某村原村干部高某某夫妇,于1987年12月结婚,1989年3月生育第一胎女孩,1994年11月经审批生育第二胎男孩,2006年1月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男孩。市人口计生局委托柳市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0日对该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的决定。因该对夫妇当时隐瞒违法事实和实际收入情况,今年4月份市人口计生局依法撤销对高某某夫妇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重新对高某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50万元的决定。市人口计生局还联合有关乡镇,先后对乐成镇违法超生一胎对象应某某夫妇、淡溪镇违法超生一胎对象林某某夫妇和白石镇违法超生一胎对象钱某某夫妇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目前,该5例高额征收已兑现的抚养费已经全部上缴国库。
据悉,去年我市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对高收入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去年全市高额征收10例,兑现总金额达403万元。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规定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两倍加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