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解散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具体操作流程:
1.申请。
(1)登陆乐清市政府网(http://www.yueqing.gov.cn/),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下载: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2)事业单位准备好以下材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③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2.受理。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缴证、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乐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市人民政府B403室
联系电话: 61882281
邮政编码: 325600
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 http://www.yueq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