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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来源: 乐清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31日    浏览次数:
■记者 黄崇森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昨日,就读者关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记者专访了乐清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相应修改。 

  记者:这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记者:为什么将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答: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记者: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大大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记者: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今后地税部门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答:我们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有: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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