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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03- 15 16 :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政办函〔201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六、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核稿科室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应要求拟稿科室予以确定。

(三)公开在核稿、审核各个环节中,如经办人认为当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正确,可商拟稿科室重新确定。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七、负责信息公开的科室应当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科室。

八、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由主办机关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九、公文正式印发后,负责信息公开的科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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