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
|
||||||||||||||||||||||||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信息生成时同步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政府信息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政府信息属性的具体公开程序: (一)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由拟发政府信息的拟稿科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附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处理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公文类政府信息,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文件的,须在文件上注明“(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不予主动公开”的,应在拟稿单上注明不公开理由。 (二)转发类政府信息,应根据所转发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所转发政府信息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处理单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由主办机关牵头协商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
编号: 年第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