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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09- 17 16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政办发〔2014〕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9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信息公开

  (一)加大公开力度。各镇街、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都要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要重点抓好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措施以及人才引进、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等民生关注领域相关政策的公开工作。

  (二)健全公开机制。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都要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在文件产生的过程中同步注明其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建立政府信息解读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文件,公开前要准备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公布相关操作流程和咨询电话,并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帮助公众全面、准确理解政策内容,推动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建立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机制。重大政策公开后,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作出回应。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各种渠道,注重收集社会各方对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四是建立检查督促机制。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乐政办函〔2009〕29号)要求,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公文目录(包括文件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是否规范性文件等要素)。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照目录,检查各单位政策文件类信息的公开情况,对应公开未公开、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不及时的,要及时反馈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

(三)加强公共平台建设。市政府办公室在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拓展政务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新媒体,集中公开市政府及市各部门发布的政策动态,切实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获知相关信息。各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尤其是在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结合权力清单清理工作,规范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相关表格及填写范例等办事指南信息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和集中管理,及时公布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市审管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落实)

(二)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加强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争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二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公告、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逐步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市财政局、市资管办、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公开。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土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和公告公开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房屋征收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情况,实行阳光征收。全面实行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信息公开,做到项目建设情况、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及分配结果全过程公开。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市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建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及时公开食品药品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推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的比例。加大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加强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发生变更的收费项目,变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市发改局牵头落实)

(十)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十一)推进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市科技局牵头落实)

(十二)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及医疗服务收费等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牵头落实)

市各牵头单位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的专栏集中公布相关重点领域的信息。2014年底前,各牵头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通报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依申请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工作程序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工作结果应当经得起司法审查。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内部呈批表、征求第三方意见情况、答复函、邮寄答复函的挂号信收据等),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备查。

(二)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正确理解申请人所需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对于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复杂疑难申请,答复时要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意见,力求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以规避后续法律风险。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年度数据统计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14〕90号)要求,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做好上一年度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每年1月31日前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发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联系电话:0577-61880550)。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 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 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 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 则填“0”; 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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