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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1/2016-17795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文号:
  • 乐人社〔2016〕90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6-10-2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   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  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  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15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  每月108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    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本次调整标准自  20161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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