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16-177316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乐发改〔2016〕95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09 08:22:10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5〕29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现就推进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证范围 

  在与水资源条件关系紧密的各类规划编制中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各类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规划等。 

  二、论证内容 

  分析规划范围内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适应性,规划有关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水资源规划的协调性;分析规划需水合理性,取、供、用、耗、排水平衡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的措施。 

  三、论证方式 

  根据规划的类型、层级、技术深度、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相关性程度等具体情况,可采取在规划报告中设立专章或以专题形式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与水资源条件密切相关的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等高用水行业的发展规划,应采用专题深入论证。 

  四、工作要求 

  1、编制要求。对于专章论证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告中设立单独章节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专题论证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书应由具有水资源论证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专题论证的编制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2、审查要求。规划审查时,具体负责规划组织编制的部门应邀请水利部门参与审查;规划审批前,应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并纳入规划中;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五、其他事项 

  1、前期市发改局、市水利局根据全市规划编制情况和水资源论证范围,共同研究确定了2016年水资源论证规划清单(见附件),请负责组织相关规划编制的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和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做好与规划承编单位的协调对接,按照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2、各单位在后续规划编制中,需对照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在相关规划委托编制时向规划承编单位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好水资源论证工作。 

  联系人:市发改局 吴海尧   联系电话:61882131 

                   市水利局 施伟兵   联系电话:62566960 

  附件:乐清市2016年水资源论证规划清单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2016年水资源论证规划清单 

序号 

规划名称 

组织编制单位 

1 

乐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市经信局 

2 

湖雾镇总体规划 

市住建局 

3 

乐清市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 

市农林局 

4 

乐清市“十三五”渔业规划 

市海洋与渔业局 

5 

乐清市商贸流通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市商务局 

6 

温州港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与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乐清湾港区管委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