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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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5〕29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现就推进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证范围 在与水资源条件关系紧密的各类规划编制中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各类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规划等。 二、论证内容 分析规划范围内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适应性,规划有关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水资源规划的协调性;分析规划需水合理性,取、供、用、耗、排水平衡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的措施。 三、论证方式 根据规划的类型、层级、技术深度、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相关性程度等具体情况,可采取在规划报告中设立专章或以专题形式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与水资源条件密切相关的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等高用水行业的发展规划,应采用专题深入论证。 四、工作要求 1、编制要求。对于专章论证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告中设立单独章节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专题论证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书应由具有水资源论证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专题论证的编制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2、审查要求。规划审查时,具体负责规划组织编制的部门应邀请水利部门参与审查;规划审批前,应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并纳入规划中;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五、其他事项 1、前期市发改局、市水利局根据全市规划编制情况和水资源论证范围,共同研究确定了2016年水资源论证规划清单(见附件),请负责组织相关规划编制的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和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做好与规划承编单位的协调对接,按照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2、各单位在后续规划编制中,需对照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在相关规划委托编制时向规划承编单位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好水资源论证工作。 联系人:市发改局 吴海尧 联系电话:61882131 市水利局 施伟兵 联系电话:62566960 附件:乐清市2016年水资源论证规划清单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2016年水资源论证规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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