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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6-17853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号:
  • 乐市监〔2016〕84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1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站所(分局)、各相关科室:

  531日,翁垟发生汽车罐车火灾事故,虽然该汽车罐车是属于黄岩地区不是我局管辖范围,但给我市的液化石油气安全敲响了安全警钟。为进一步落实“平安护航G20相关要求,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特就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专项检查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各汽车罐车使用单位。

  二、检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831日。 

  三、检查内容

  全市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2、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有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气瓶充装单位还要检查是否严格落实气瓶的固定充装制度;

  3、检查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是否在检测有效期内,充装、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等。

  全市各汽车罐车使用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汽车罐车是否已注册登记,是否在检测有效期内;

  2、使用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

  四、相关要求

  1、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各站所(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巡查。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各站所(分局)要对辖区内各汽车罐车使用单位开展汽车罐车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对辖区内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日常巡查或突击检查。

  3、强化执法。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各汽车罐车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从严查处。

  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61886315。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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