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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8/2016-17836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工程
  • 文号:
  • 乐政园〔2016〕104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6-09-2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公园绿地配套用房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使用,现将《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2016年9月5日



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园绿地配套用房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使用,始终坚持公园绿地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充分发挥绿地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公园绿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的公共绿地,是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公园绿地配套用房是是指公园绿地内用于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的建筑物及亭、台、楼、阁、廊、榭等构筑物。

二、公园绿地配套用房是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其位置、体量、规模、形式要与公园定位及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主管部门,公园绿地配套用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园绿地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四、公园绿地竣工移交时,配套用房原则上要同绿地一并移交给绿地管理单位。移交前原绿地建设管理单位不能租赁、出借配套用房使用权。

五、禁止占用公园绿地配套用房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禁止将公园绿地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禁止占用公园绿地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

六、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设计方案统一布设的经营服务用房,要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出让承包权。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配套用房租金收入,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于城市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

七、公园绿地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

八、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对公园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禁止改变公园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九、公园绿地配套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改作经营性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配套用房出借给其他部门使用的,配套用房产权仍归属绿地管理部门,借用部门需与绿地主管部门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用途和期限,明晰使用权责,借用部门要服从绿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将用房转租转借,日常水电等维护费用由借用单位自负。

十、公园配套用房及设施的使用应建立专项台帐进行规范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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