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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2017年度乡镇(街道)和功能区考核办法>和<2017年度市直单位考绩办法>》(乐委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具体包括五项内容:基础工作、主动公开(重点领域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另设加减分。 二、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的各类数据情况统计时间截至当年12月31日,各单位要于次年1月5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整理好相关台账资料,做好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至市考绩办。 三、考核分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绩“专项工作”考核项目;市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列入市直单位年度“六型”机关创建考核项目,本考核办法先采用百分制评分(详见附件1、附件2),再将考评结果按照比例换算,计入市委市政府考绩总分。 四、考核方式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通过自查自评、查阅资料、第三方测评等方式,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切实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表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表 3.市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名单
附件1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扣分情况 | 基础工作 (20分) | 1.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并在网站上对外公布;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和主动公开信息网站维护更新工作。 | 2 | |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 2 | | 3.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标注制度(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在“主动公开”文件上注明“(此件公开发布)”。 | 3 | | 4.做好《依申请公开转办单》协助交办的事项,未按要求办理回复的,每件扣1分。 | 5 | | 5.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材料报送和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未完成的,每件扣1分。 | 8 | | 主动公开 (30分) | 6.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准确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按季度更新;年度报告及时上报公开。 | 3 | | 7.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有公开的,每抽查到一件扣1分;信息公开目录中存在栏目空白、内容不准确和链接不可用等问题,每抽查到一次扣2分。 | 17 | | 8.信息公开栏目因更新不及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被温州市政府抽查通报的,一次扣4分;被省办抽查通报的,一次扣6分;被国办抽查通报的,扣8分。 | 10 | | 依申请 公开 (30分) | 9.遇到有争议的或者可能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疑难申请件,要主动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报备。若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必须在收到复议或者诉讼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迟报的一件扣1分,瞒报、漏报的一件扣2分。 | 6 | | 依申请 公开 (30分) | 10.因不按规定流程、时限及时妥善地处理和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纠错的,每件扣5分。因提供材料不准确、不及时或者不全面导致市政府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纠错的,每件扣10分。 | 20 | | 11.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上的申请件,发现未及时办理的,一件扣1分;在处理依申请公开件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存在过错,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 | 4 | | 政策解读 (12分) | 12.建立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政策性文件的制订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进行;按要求开设政策解读栏目。 | 2 | | 13.政策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读并按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每件扣2分。 | 10 | | 回应社会 关切 (8分) | 1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舆情回应机制,加强新闻发布制度,由单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参与网络问政、新闻发布、政策解读。没有建立实施相关制度的扣2分。 | 2 | | 15.强化舆情处置回应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引发重大舆情的扣3分,未能及时化解重大舆情的扣6分。 | 6 | | 加减分 | 16.在政策解读工作中能创新解读形式,解读成效特别突出的酌情加1-2分。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获上级领导批示或表彰的,市级加5分,温州市级加10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加分后总分超出100分的,以100分计) | | | 17.政务公开工作在国务院办公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第三方评估中被点名指出不足的,分别扣20分和10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或者严重影响稳定的事件被查实的,扣20分。 | | |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扣分情况 | 基础工作 (20分) | 1.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并在网站上对外公布;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和主动公开信息网站维护更新工作。 | 2 | |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 2 | | 3.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标注制度(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在“主动公开”文件上注明“(此件公开发布)”。 | 3 | | 4.做好《依申请公开转办单》协助交办的事项,未按要求办理回复的,每件扣1分。 | 5 | | 5.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材料报送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未完成的,每件扣1分。 | 8 | | 主动公开(重点领域公开) (30分) | 6.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准确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按季度更新;年度报告及时上报公开。 | 3 | | 7.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有公开的,每抽查到一件扣1分;信息公开目录中存在栏目空白、内容不准确和链接不可用等问题,每抽查到一次扣2分。 | 10 | | 8.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围绕本单位职能建立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基本涵盖市场监管、政府采购、价格收费、国企管理、财政预决算、扶贫工作、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重点项目、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就业创业、统计信息等内容),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实时更新。 | 5 | | 9.市政府收到关于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中,经审查属于重点领域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没有主动公开的,每件扣1分。 | 4 | | 10.信息公开栏目因更新不及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被温州市政府抽查通报的,一次扣4分;被省办抽查通报的,一次扣6分;被国办抽查通报的,扣8分。 | 8 | | 依申请 公开 (30分) | 11.遇到有争议的或者可能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疑难申请件,要主动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报备。若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必须在收到复议或者诉讼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迟报的一件扣1分,瞒报、漏报的一件扣2分。 | 6 | | 依申请 公开 (30分) | 12.因不按规定流程、时限及时妥善地处理和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纠错的,每件扣5分。因提供材料不准确、不及时或者不全面导致市政府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纠错的,每件扣10分。 | 20 | | 13.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上的申请件,发现未及时办理的,一件扣1分;在处理依申请公开件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存在过错,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 | 4 | | 政策解读 (12分) | 14.建立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政策性文件的制订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进行;按要求开设政策解读栏目。 | 2 | | 15.政策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读并按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每件扣2分。 | 10 | | 回应社会关切 (8分) | 1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舆情回应机制,加强新闻发布制度,由单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参与网络问政、新闻发布、政策解读。没有建立实施相关制度的扣2分。 | 2 | | 17.强化舆情处置回应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引发重大舆情的扣3分,未能及时化解重大舆情的扣6分。 | 6 | | 加减分 | 18.在政策解读工作中能创新解读形式,解读成效特别突出的酌情加1-2分。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获上级领导批示或者表彰的,市级加5分,温州市级加10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加分后总分超出100分的,以100分计) | | | 19.政务公开工作在国务院办公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第三方评估中被点名指出不足的,分别扣20分和10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或者严重影响稳定的事件被查实的,扣20分。 | | |
附件3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名单 市农办、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风景旅游局、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移民办、市审管办、市资管办、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市旧城建设办、市三改一拆办、市教育园区建设服务中心、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市供销总社、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市国税局、市气象局、市盐务局、乐清湾海事处、市供电局、市烟草专卖局、市人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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