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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32/2018-18045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旅〔2018〕37号
  • 发布机构:
  •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5 10:06:18
  • 有效性:
  • 有效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涉旅单位:

  为了持续推进我市文明旅游工作开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

  旅游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了解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界定范围,熟悉“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报送程序等,自觉主动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和市民文明旅游素质提升工作而努力。

  二、应当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几种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警示宣传

  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方位加强宣传,让游客知晓。各旅行社(分社)要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开好旅游行前说明会,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规范,对出游常见不文明行为以及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社会风俗、民族习惯进行教育告知,促进市民出游文明素质提升,积极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

  建立和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体制,对于不同渠道提供的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留存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上报须及时、准确、真实,每条信息都要由见证人、企业负责人、风景旅游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有游客准确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局行业管理科具体负责日常“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核实确认和汇总工作,并通报游客本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旅游投诉中所发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汇总报送我市“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全市各旅游单位要明确人员负责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工作,及时对不文明行为事实与游客本人进行确认和劝阻;对于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游客,采取视频、图片等方式记录其不文明行为,及时上报至局行业管理科。导游以及景区、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游客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游客,及时上报所属单位。

  五、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与宣传部、统战部、法院、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共享资源,在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记录采集、追责处罚等方面联合行动,推动游客不文明行为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正确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以教育警示为主,必要时向公安、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对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披露,由风景旅游局与宣传部、文明办沟通后,视其情节轻重、行为后果及事后补救态度进行宣传报道。上下联动,落实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和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等涉旅单位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文明旅游工作,营造文明旅游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

 

乐旅〔2018〕37号关于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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