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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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办(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我办(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服务的对象(单位)与本人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等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指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和中介监管、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内部在编和编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办(中心)工作人员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婚亲关系等共同利益关系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安排工作就业及晋级职、加薪等非直接财产的利益。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监管、服务等职责时,不得参加有关受理、审核、监管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回避实施 第八条 本办(中心)成立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综合科具体负责需要回避的相关事宜以及强制回避相关事宜。 第九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条 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工作人员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书面向综合科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综合科应严格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回避申请回复前,应暂停参与本监管、服务等行为事项。 第十一条 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工作人员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综合科提出回避申请。综合科应严格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回避申请受理主体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监管、服务等行为事项。 第十二条 强制回避程序:综合科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同时将情况报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对未按照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执行所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议、调查等行为应经领导小组研究予以处置。同时,领导小组按有关党政纪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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