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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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乐清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乐委办〔2018〕18号)、乐清市纪委《关于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乐纪发〔2018〕10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市卫计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宜,向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单位。 第五条 坚持凡查必备,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除国家、省和温州市统一部署和投诉举报外,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市卫生监督所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工作前,一律由各科所经办人上报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备案表,经所分管领导审批,在执法检查中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场陪同的,经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经审批后向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经备案签字后带回分别由市卫生监督所及其相关科所存档。 对涉及安全生产、卫生安全、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3日内补充备案。 国家、省和温州市统一部署和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检查,由所统一提供上级文件、方案等材料,作为今后执纪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应按照要求规范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检查时,在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同时要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已设立效能监测点的企业,进入企业检查时应同时告知效能监测点联络员,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做好执法检查情况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如有违法行为则依法处理。 第七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局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每年初都要编制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流程,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行业)、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全程留迹,实现责任可追溯等。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以各种借口到企业反复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加强违法执法检查行为责任追究。局纪检监察室及政策法规科为本局行政执法检查纪律及行为监督的主管科室,对企业的投诉、举报应予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和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上报市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抄送:温州市卫计委,乐清市府办,市纪委,市监委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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