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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岭底乡潘公龙村村庄规划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18-18176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号:
  • 乐住规建发〔2018〕345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13 15:39:43
  • 有效性:
  • 有效

岭底乡人民政府:

贵乡潘公龙村《关于要求批复的报告》收悉。岭底乡潘公龙村村庄规划经我局会审通过,并根据乐住规建审〔2017〕303号会审纪要进行了修改。经审核,原则同意,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2月7日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予批复如下:

一、规划范围

东至外龙自然村山体;         南至大古墩自然村规划路;

西至白洋岩头自然村山体;     北至来庆自然村及山体。

具体见图。

二、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项   目

面积(hm )2

占建设用地比例(%)

1

村庄建设用地(V)

11.15

100


村民住宅用地(V1)

8.36

74.98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

2.08

18.65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

0.21


村庄公共场地(V22)

1.87


村庄产业用地(V3)

0

0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

0.71

6.37


村庄道路用地(V41)

0.70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

0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0.01


2

非建设用地(E)

0.08

/

其中

水域(E1)

0.08

/

规划总用地

11.23

/

    三、本规划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法建设和擅自改变。若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批准后的规划总平面图须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后方可使用。

 

附件:1、要求批复的报告

      2、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3日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乐住规建发〔2018〕345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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