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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46113
  • 组配分类:
  • 2019年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清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08号议案的答复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清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08号议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19- 10- 16 10 : 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李建余等代表:

你们向乐清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村民安置留用地查封问题的建议》(第208号)已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主办,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很中肯,也确实是当前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出难点问题。根据《乐清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乐政【1999】7号)和《乐清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在实施征地时安排被征地面积的10%安置用地指标用于解决被征地单位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公寓住宅用地。但我市大部分村安置留用地为住宅和村三产混合用地,村三产用地和村民公寓住宅用地没有单独划宗区分,而村民公寓住宅用地又因全村共享分配难以全部按应建户名义以集体土地批准拨用方式供地,因此各被征地单位在安排村安置留用地农转用审批时同时申请办理征收手续征为国有。根据2002年12月3日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要严格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要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供给。2005年12月31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19号)同意安置留用地村集体三产部分用地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同时规定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再提出申请,按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各村集体在申请安置留用地出让前,国土部门都要求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采取公开出让的,在申请时需附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内容;但由于村集体没有房开公司或无法达到成立房开公司所需的条件等原因,故基本上都是采用所谓的“挂靠”或合作方式通过房开公司进行竞买,村集体与房开公司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出让金缴纳方式、建筑物回购成本或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等等,或房开公司收购部分村民安置留地指标开发后进行销售,其所谓的“挂靠”行为属于村集体和房开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村集体可以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提起异议。

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考虑,市政府积极协调法院、房开与村集体三者之间关系,花大力气、尽最大努力解决安置地“烂尾”问题。近几年来,乐清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赴杭州沟通协调解封事宜。经多方共同努力,现金海湾花苑、展景湾、锦绣江南等3个项目完成了解封、平移工作并基本完成建设。同时,我市经多方协商,成功平移了因开发商债务危机导致无法建设的乐成街道湖上岙村集体留用地项目(西锦园)和城东街道半沙村安置留用地项目(东城花苑)在建工程,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利。

下步,市政府将积极借鉴上述项目成功平移的经验,结合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意见,全面加强与法院、银行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尽快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市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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