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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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经市劳动用工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员工,不包括临时招用、劳务派遣等人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核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员工总额管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应从严从紧管理。 第六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七条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用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需增加岗位员工总额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加岗位员工的情况。 第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减岗位员工总额。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应填写《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调整员工总额的书面报告; (二)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或者企业资本、资产规模大幅增加情况; (三)企业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年初以来效益利润情况; (四)外地同类企业岗位员工规模、效益利润等情况; (五)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主要理由和岗位分布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按照以下程序调整: (一)企业提出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报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后,报联席会议核准; (三)联席会议核准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并发文。 新组建企业的岗位员工总额方案或者兼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由联席会议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从严控制额外用工人数。市属国有企业如需使用临时招用人员、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每年年初编制企业当年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额外用工计划,报联席会议备案。原则上额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第三章 员工招用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在岗位员工总额内招用员工,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公开招用、择优录用。存在冗员的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市属国有企业,一般不得招用员工。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用方案; (二)发布招用公告; (三)应聘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体检和审核; (五)确定拟用人员和公示; (六)办理招用手续。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制定招用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 第十六条 招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用企业简介; (二)企业空缺岗位情况及需求; (三)拟招用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 (四)招用办法、程序;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等资料; (六)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和笔试、面试(技能测试)分值及所占比例;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招用方案确定后,市属国有企业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于报名开始7天之前在乐清人才网、乐清日报等媒体平台发布招用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招用公告应包括招用企业简介,招用岗位名称及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用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等资料,考试内容范围,考试中笔试、面试(技能测试)分值及所占比例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招用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并告知应聘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低于3倍招用岗位人数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用岗位人数。对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第十九条 考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笔试或笔试加面试(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笔试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招用岗位情况特殊的,由招用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自行笔试,笔试内容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根据招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确定,笔试方式参照统一笔试方式。 第二十一条 需要安排面试(技能测试)的,根据笔试成绩,按招用岗位人数2倍的标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技能测试)入围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面试(技能测试)内容、方式等根据公开招用岗位的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等额招用岗位人数的标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招用入围人员,并组织招用入围人员到具备三级乙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同时审核招用入围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用企业根据考试、体检和审核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拟招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办理招用手续。 拟招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用手续的,取消招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拟招用人员在体检、审核、公示等环节有不符合招用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招用手续等出现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应在招用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可直接办理招用手续: (一)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跨企业流动国有企业员工。 市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应聘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或招用资格;已经招用的,一经查实,应予以解聘: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体检和审核环节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员工流动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一)公开招用的,市属国有企业填报《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按规定办理订立劳动合同等招用手续。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填报《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或《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按规定办理订立劳动合同等招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用公告; (二)要求招用的报告; (三)对拟招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或者《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 (五)考试成绩情况;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体检报告; (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违法违纪审查情况; (九)《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变动预报告表》;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招用人员,提供上述(二)(三)(四)(六)项材料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员工要求跨企业流动的,填报《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经调入调出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市外国有企业调入的,需报调出地国企用工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应从严进行: (一)不得超过流入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 (二)符合流入市属国有企业空缺岗位要求; (三)跨企业流动员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满3年; (四)竞争类企业的员工不得直接流入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 (五)企业急需的专业对口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技术岗位员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除外。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与流入员工办理订立劳动合同等招用手续,及时与流出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解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市属国有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企业员工流动、岗位变动等情况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信息系统,掌握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将员工流动备案核准结果抄告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办)将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工资总额定期抄告市人力社保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用的审核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任该企业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在组织公开招用员工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用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在申请增加岗位员工总额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超额招用员工或未按规定公开招用员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员工的; (四)在公开招用员工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员工违反规定跨企业流动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 2.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招用人员备案表 3.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 4.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登记备案表 附件 1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备注:1.本表由用工单位负责填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本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附有关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2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招用人员备案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市人力社保局、企业主管部门、招用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件3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
备注:本表由企业负责组织填写;市内调动的,一式五份,市人力社保局、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各留存一份。跨地区调动的,一式六份,调出地国企用工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登记备案表 报备企业(盖章): 企业主管单位(盖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编制类型: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核准、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自招; 2.报备类型:新招用、调入、调出、退休、辞退、死亡等。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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