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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82/2020-18215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公积金〔2020〕17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有效性:
  • 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20〕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份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对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和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事项,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计算。

(一)缴存基数。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调整后的2020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2669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乐清市2019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00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二)缴存比例。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7556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渠道。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五)办理时间。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网厅申报截止日为7月14日,窗口申报截止日为7月15日)。

(六)申报要求。通过网上大厅申报调整的单位,无需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窗口柜面申报的单位,需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附件1),以及提供单位U盘电子表格。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乐清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乐清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低于22669元的职工,继续执行上年度的缴存基数。

3、个人自愿缴存的,按本文件第一条第三点规定相应调整。

(七)其他说明事项。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乐清分中心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附件3)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附件2)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含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停缴的)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结息、对账工作

(一)2020年6月30日,乐清分中心统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结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当天挂牌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结息后,利息要于次日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结息工作完成后,乐清分中心将在计息日后15日内通过个人网厅、浙里办APP、微信、支付宝、短信或自助设备向职工提供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以便于职工进行对账。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乐清分中心打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对账。职工对账后,若对有关数据有异议的,乐清分中心进行核查并告知。

三、验审工作

(一)验审对象、内容和重点。乐清市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当向乐清分中心申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申报验审内容为单位及职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是:

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及原因;

3、单位补缴、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制定情况。

(二)申报渠道及验审办法。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验审。

乐清分中心将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和社保数据对缴存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校核查验,并出具验审结果。年度验审结束后形成涵盖所有缴存单位验审结果的验审台帐并向市管理中心报备。

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乐清分中心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单位按规缴存,并对其申办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实施审慎审查。

(三)窗口柜面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验审报告书》(附件5);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验审时间要求。各单位于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大数据中心提供的企业信息,适时更新缴存企业的基础项内容。

四、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乐清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乐清市住房公积金柳市管理所:柳市镇溪桥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咨询电话:0577-12329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

           5.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验审报告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doc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doc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doc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doc

5.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验审报告书.doc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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