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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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防爆电气行业情况简介 粗略统计,我市注册登记防爆电气及零配件生产或加工单位3631家,实际生产销售防爆电气成品企业200多家(不完全统计),其中防爆电气协会会员单位80余家,取得防爆电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78家。 2019年10月1日起,原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转为CCC认证管理,截至2020年4月15日我市已经有27家企业取得253张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近几年我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防爆电气行业质量整治提升工作,是我局质量工作重点,历年来组织过多次防爆电气质量整治行动。围绕产品质量提升六个一批即:“处罚一批,关停一批,吊销一批,移送一批,帮扶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要求,开展整治提升,力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整治提升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监督抽查。每年在国家、省、市级对我市的防爆电气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的基础上,我局根据上级局抽查情况,补充开展乐清市本级专项监督抽查,加大抽查覆盖面。2017年共抽取48批次、合格44批次,合格率91.7%;2018年共抽取49批次、合格45批次,合格率91.8%;2019年共抽取32批次、合格29批次,合格率90.63%。 表1: 2017-2019防爆电气各级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
(二)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管。每年年初制定全面检查计划,各所(分局)对辖区内防爆电气获证企业开展一年两次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违法生产,是否存在故意偷工减料现象,是否持续保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省局温州市局会组织专家组对我市防爆电气获证企业开展抽查。同时,结合我局持续开展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获证企业检查,并适时组织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专家、乐清市防爆协会对我市获证企业开展随机抽查,针对性开展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发证时条件。从历年来获证企业监督抽查、证后全面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看,我市获证企业生产的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比较稳定。 (三)加强违法案件执法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防爆电气以及生产低价劣质防爆电气等违法行为。 一是多次开展防爆电气专项执法行动,尤其针对无证生产窝点,采取先期排摸,集中打击的方式,取得一定成效。例如:2016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无证查处专项行动,由局长亲自部署,稽查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稽查大队牵头负责、分局(所)联合办案,监督稽查科配合开展,共对前期排查的16家无证企业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3家获证企业开展了技术执法,对15家查获无证生产企业和执法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理,违法涉案货值35余万元。 2018年我局针对本地电商落地检查专项行动,确定以防爆电气行业为重点,从网络违法销售排查入手,倒查生产企业,针对生产企业,开展集中查处,立案查处无证生产违法案件13件。2019年结合国家总局统一部署的开展重点工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防爆电气集中查处,立案查处无证生产违法案件9起。 表2:2017-2019年全局防爆电气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情况汇总表
(注:表2数据包括无证及不合格防爆电气案件) 二是在防爆电气行业协会成立打假联络室,加强政企联手打假。我局综合执法队(原稽查大队)定期会同行业协会召开执法打假工作推进会,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情况的优势,开展无证生产的排查,并将线索及时报送稽查部门,提高了稽查的效率。 三、防爆电气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防爆电气产品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化工厂、海洋工程、粉尘场所等诸多领域受到广泛使用,防爆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防爆电气产品质量安全,但我市的防爆电气产品质量却仍旧不容乐观,从2019年流通领域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来看,我市无证生产防爆电气等违法生产销售现象仍旧存在,防爆电气尤其是防爆灯具的产品抽查合格率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原因: 1、无证低价的厂用防爆电气产品市场需求大量存在:相比较矿用防爆电气,国家煤矿安全局对矿用防爆电气实施煤矿安全认证管理,使用环节严格把关;而厂用防爆除了用在化工行业以外,近几年,由于安监部门管理要求,一般工业厂房使用量明显增多,但这些用户大部分安全意识淡薄,使用防爆产品主要应付部门检查,对产品质量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把关不严格,为无证劣质产品提供了广大的市场。 2、由于我市防爆电气行业发展较快,防爆电气产业链完整,很多小规模企业基本可以外购外壳零部件,装配即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生产门槛低,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有限,法律意识质量意识淡薄。 3、网络销售迅速崛起,为低价劣质产品销售提供便利。 (二)监管方面的原因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查处力量不够:机构改革后,我局监管职能大幅增加,全局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但实际上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的监管力量反而大幅减少。以柳市分局为例,近几年外勤人数均少于20人,下辖12个社区,企业数25000家,个体户30000家,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食药安全保障、工商年报、双随机检查、职业打假举报处置等等工作已基本满负荷运作,根本无法保障对辖区的无证查处工作常态化开展。2019年机构改革,原稽查大队整合成立综合执法队,由于处于机构改革整合期,依职能组织开展全市范围执法查处工作还没完全开展。 2、监督抽查存在监管漏洞:监督抽查理论上应该是我们监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管最有效的手段,但是从多年来各级组织的监督抽查结果同流通领域抽查情况比对来看,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结果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行业产品质量水平。一是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名单库内信息不完善。从近几年抽样情况看,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信息完善,更新及时;但不发证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于企业变数较多,很难第一时间掌握企业信息,导致企业数据库更新不及时。二是监督抽查样本可能并不完全具备代表性和普遍性。监督抽查各级针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基本年初排计划,集中时间开展抽查,有“经验”的企业可以事先准备好的产品应付抽查,或者以没有库存成品为由逃避抽查。尤其像我市防爆灯具低小散生产企业,本来企业就采取“游击生产”“隐蔽生产”的方式逃避监管,监督抽查时现场往往没有成品,比如2018年防爆灯具的国家监督抽查,原计划15批次,但最后仅抽取到6批次样品。 所以就目前情况看,生产领域监督抽查针对小规模生产企业的覆盖面不够。流通领域抽样产品合格率明显低于生产领域监督抽查合格率。 3、低价劣质查处取证困难。防爆灯具不纳入生产许可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仅需要取得防爆合格证即可组织生产。在检查中,唯一可以采取执法抽样取证的方式,但往往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出现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均无成品的现象,执法抽样很难落实。近年来,我局要求针对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案源线索,一律开展生产企业的溯源检查,但检查中还是存在企业现场没有成品,无法进一步针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取证,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力度和执法威慑力。 4、行业自律推进困难。我局2016年开展防爆行业整治工作,曾动员防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制定产品最低质量保证价,发布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龙头企业带头,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坚守质量安全底线,避免恶性压价竞争。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最低质量保证价推出难度较大:厂用防爆电气产品型号多,规格多,非标产品多,很难统一要求,最低质量保证价难以科学制订。 5、源头疏导,但缺乏监管有效手段。防爆壳体质量是防爆电气质量的关键,针对中小型企业零部件外加工或者外购的现象,我局尝试源头疏导,从防爆壳体质量入手。但防爆壳体属于零部件,依客户需求生产,没有强制性产品标准,对壳体无法实施质量监督。我局曾多次召集防爆行业协会和壳体生产企业开会协商,就如何规范防爆壳体质量水平、制定壳体联盟标准做了深入探讨,邀请南阳中心、协会共同起草《防爆电器设备用铝外壳通用技术条件》行业联盟标准。但这项工作一直没有顺利开展。新《标准法》实施以后,我局拟再次着手推进防爆壳体团体标准的制定。但由于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是供企业自愿采用,对企业的约束还是更多依赖企业自律。从我市几家较大的壳体生产企业反馈的意见,他们更多考虑产品市场需求而不是壳体质量。 四、基层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方式 从近几年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数据看,产品合格率基本保持90%左右,甚至100%,然而流通领域抽样的产品合格率明显降低,建议:政策决策层面进一步分析监督抽查计划的制定、执行、方案设计、数据更新等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完善抽查制度,进一步确保抽样产品具备代表性、检验结果真实性、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公正性,真正发挥监督抽查的威慑力。 (二)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管执法 整合有限力量,加大对低价劣质产品的集中查处力度。前面提到,在我们针对低小散企业后续跟踪执法检查中,往往会面临查处过程中取证困难的问题,建议: 1、上级业务相关部门加强针对劣质产品查处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合力探索针对此类质量案件查处更加有效、更加合法合理的方法。 2、基层要合理配置质量监管力量,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完善“黑名单制度”,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尽可能加大对黑名单企业的检巡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增强执法震慑力。 (三)积极尝试从零配件源头入手抓防爆产品质量。 针对中小型企业防爆电气关键零部件外购的情况,从零部件加工企业入手,但由于零部件产品生产企业是依客户要求生产,没有强制性标准要求,我们对零部件企业的产品无法开展质量监管,建议国家层面针对重点工业产品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能考虑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制约零部件企业的生产行为。 (四)加强终端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把控,切断无证产品的需求链条。 由于防爆电气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其终端客户大部分是煤矿、石油、化工、轻纺,医药等企业,应该属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防控单位,建议:加强部门沟通协商,有关部门在对这些生产场所的安全监管中,可以参考矿用防爆电气管理模式,加强对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产品的资质审查和质量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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