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0年乐清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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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乐清市开发区医院,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2020年乐清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乐清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根据《2020年温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我市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等4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市疾控中心和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详见《乐清市2020年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机构及任务表》(附件1)。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监测报告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监测报告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规定的1-33种食源性疾病病例。详见《33+13种食源性疾病报告目录》(附件2)。 3.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监测报告就诊的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其定义为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4.腹泻相关信息汇总。所有医疗机构每月统计汇总报告本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儿科、急诊、消化内科)就诊腹泻病例总数量信息。就诊腹泻病例信息于每月5日前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经市疾控中心审核后上报。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乐清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市疾控中心应每月5日前向温州市疾控中心报送上个月本辖区《聚集性病例识别(发现)与初步核实汇总表》(附件3)。重点对以下情形进行识别(发现)、初步核实: (1)一周内在同一进食地点进餐人数大于等于30人且发病病例大于等于2人的情形; (2)一周内出现同一品牌流通食品引起的发病病例大于等于2人的情形; (3)一周内某些特定进食场所如学校、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出现发病病例大于等于2人的情形; (4)出现死亡病例情形。 4.市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市人民医院和市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 (1)病例和样本数要求。市人民医院作为省级重点监测点哨点医院每月全数采集符合监测病例定义(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同时收集病例个案信息,至少开展病例样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和诺如病毒等病原体的检测。为防止漏报、少报、瞒报,原则上要求每月至少随机采集20份(非5-10月)或40份(5-10月),全年合计不少于360份。 (2)病例样本实验室检验工作有关要求 ①应严格按照《2020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实验室监测程序开展样本检验工作。 ②由市人民医院承担样本初检,市疾控中心需及时做好指导、培训和质控工作。因市人民医院暂无能力/条件开展的诺如病毒、致泻性大肠埃希菌等病原体检验由乐清市疾控中心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③病原体每月应保持一定的总检出率。 ④市疾控中心负责本市阳性菌株鉴定和血清分型。血清分型应有明确具体的结果(重点沙门氏菌)。 2.医院腹泻病例统计调查 市人民医院每个月第一周统计汇总前一个月本院门诊和住院中就诊腹泻病例人数、腹泻标本采集数量、腹泻标本中对某病原体进行检测的标本数量、检出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并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按时上报。 3.市疾控中心负责对以下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调查核实。 (1)疑似聚集性病例。 (2)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及时开展病例样本实验室检验。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疾控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样本采集后4周内完成血清分型检验并上报。 2.市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规定的实验室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3.市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信息,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核实、报告。 4.市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一)监测主体 市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及报告 1.市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相关信息。 2.市疾控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并适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四、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毒蘑菇中毒监测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监测,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等提供基础数据。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和市疾控中心。 2.监测内容 (1)中毒病例监测。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完善病例相关信息,并尽可能收集所食用毒蘑菇的照片、剩余毒蘑菇样品以及病例的尿液/血液生物样本(尽可能采集24小时内的生物样本。如为单纯急性胃肠炎型中毒可不用采集生物样本。)。 (2)中毒事件监测。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毒蘑菇中毒事件有关信息,包括毒蘑菇(可能)品种等。 3.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发生毒蘑菇中毒后,市疾控中心应及时与省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联系沟通,省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联合中心相关处所提供指导并协助毒蘑菇中毒有关信息的判定。 市疾控中心汇总本地区毒蘑菇中毒病例相关信息,统一报送“毒蘑菇中毒病例信息采集表”。各地应适时对辖区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根据监测实际开展相关宣教防控工作。 附件:1.乐清市2020年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机构及任务表 2.33种食源性疾病报告目录 3.聚集性病例识别(发现)与初步核实汇总表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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