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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公安局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农业户口证明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1-19623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农〔2021〕207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安派出所:

根据《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20〕22号)文件要求,需要在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的户口性质进行调查。为了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的文件精神,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再深入,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已于2016年10月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统一户口登记,不再区分户口性质。为此各公安派出所要为辖区宅基地申请户出具户改前户口性质的证明,出具证明须盖户口专用章。各乡镇(街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最新打印的居民户口簿。

二、各乡镇(街道)和各公安派出所之间建立户籍证明工作联系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乡镇(街道)出具介绍信并派人联系各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方式(如直接出纸质证明,微信、浙政钉通知后统一领取等)由双方进行协商确认。

三、乡镇(街道)提供的查询名单原则上由公安派出所在一个工作日(24小时)内提供查询结果。

四、关于农业户口证明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认。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乐农〔2021〕207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农业户口证明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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