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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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兜牢民生底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2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及《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民办〔2020〕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对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救助对象 按照乐清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民办〔2020〕56号)文件中规定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每年年初从当年临时救助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市民政局将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同时,鼓励各乡镇(街道)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四、救助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 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填写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录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其他救助方式。 五、监管职责 1.乡镇(街道)要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2.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每月公布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合理统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附则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分配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