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或个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类型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乐住建罚〔2021〕4号 | 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案 | 浙江森和建设有限公司、金朝、金煜旭;东阳市诚峰建设有限公司 、蒋凯琪、周子伦 | 陶忠余、何萍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乐清港湾区南区河道一期景观游步道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有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 1.对浙江森和建设有限公司和东阳市诚峰建设有限公司均处以壹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捌分(18613.18元)罚款; 2.对浙江森和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朝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浙江森和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金煜旭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3.对东阳市诚峰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凯琪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东阳市诚峰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周子伦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缴款前应先到我局开具相关票据。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4.20 |
乐住建罚〔2021〕5号 | 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案 | 温州市金工建设有限公司、陈来华、林培丹;杭州聚达建设有限公司、葛骏、陈程煜 | 陈来华、葛骏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乐清港湾区南区河道一期景观游步道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有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 1.对温州市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和杭州聚达建设有限公司均处以壹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捌分(18613.18元)罚款; 2.对温州市金工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来华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温州市金工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林培丹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3.对杭州聚达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葛骏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杭州聚达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陈程煜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缴款前应先到我局开具相关票据。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4.20 |
乐住建罚〔2021〕7号 | 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案 | 福建亿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乙申、刘春妹;福建旭辉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洪建桥、王伟杰 | 李乙申、洪建桥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乐清港湾区南区河道一期景观游步道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有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 1.对福建亿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旭辉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处以壹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捌分(18613.18元)罚款; 2.对福建亿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乙申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福建亿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刘春妹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3.对福建旭辉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洪建桥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福建旭辉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伟杰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缴款前应先到我局开具相关票据。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4.20 |
乐住建罚〔2021〕8号 | 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案 | 福建省鑫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永亮、王聪慧;华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谢孙旺、王魏成 | 杨永亮、谢孙旺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乐清港湾区南区河道一期景观游步道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有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 1.对福建省鑫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华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处以壹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捌分(18613.18元)罚款; 2.对福建省鑫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永亮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罚款,对福建省鑫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聪慧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3.对华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孙旺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对华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魏成处以壹仟叁佰零贰元玖角贰分(1302.92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缴款前应先到我局开具相关票据。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