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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21-196628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乐市监〔2021〕39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本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局实际,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范围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以本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属于本意见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范围,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等。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时间而采取应急措施所订立的合同,与为订立合同而签订的意向书、框架协议等,不属于本意见行政机关合同范畴。

二、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行为

(一)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以本局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本局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规范合同形式。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以本局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本局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本局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推行格式合同文本。

(三)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合同拟定后,应当事先经本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本局法规科可组织本局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三、健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本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对符合《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本局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三)实行报告和清理制度。本局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已签订的合同(每两年一次),并将清理结果报市司法局。

四、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责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法规科要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乐市监〔2021〕39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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